(试行)
校内行文【2019】第24号 签发人:钱平安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党政联席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三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政领导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会议的组织原则及纪律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总支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总支书记或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总支书记、校长、总支副书记、教学副校长、行政副校长、总支委员。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由总支书记和校长共同商定。涉及学校的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应当吸收工会主席参与讨论决策。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会议议题及讨论内容信息不得外传,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核实后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问责。
第三章 会议议事范围
第十条
会议本着“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的原则,根据《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根据上海戏剧学院发展战略目标和部署,研究制定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及管理规章制度。
2、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大事项;落实意识形态、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重大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教学、教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学校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学校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内设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群团组织、统一战线工作、离退休工作、招生就业、学生活动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的重大调整;师资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
8、事关教职工薪资待遇、医疗社会保障、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个人或集体,校级及以上重大评选表彰的推荐和授予事项;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的应急与处置。
10、校园基本建设规划、重要办学资源和重大资产的配置与处置;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学校党政部门的干部任免、党政纪处分。
2、学校重要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重要专业人才、学科带头人、管理骨干等的选拔、培养、引进、评聘、考核等重要事项。
3、学校教学专家督导组、发展规划指导委员会、职称(职级)评聘委员会等及其他校级委员会、工作组组成人员的推选与调整。
4、党外干部、区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的任免和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承担的国家、市级各类重点项目。
2、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重大演出、重大合作办学、合作演出、名家学习等项目的立项,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等事项。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计划。
4、购置、收藏10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艺术品或创意等知识产权项目计划。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事项:
(1)单次使用或单项预算调整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事项,原则上每季末集中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属特殊情况需突破学校现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事项。
(2)涉及捐赠、投资、融资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3)教学、学科、科研、创作演出等学校层面重大项目的预算细化方案等。
第四章 会议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总支委员会、校级专题会提出,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原则上议题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须送至党政办公室汇总,并报校长审定后,列为正式议题。
第十二条
上会议题应于会前作必要的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沟通协商,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事项的议题,由主要分管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协商,并与校长、总支书记做好沟通。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资料报全体党政领导。校领导应预审议题相关资料,做好讨论准备。
第十四条
会议过程中,提出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分管校领导根据情况可补充说明,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第十五条
决定重大事项时,由分管校领导首先发言,并实行党总支书记末位发言制,即总支书记在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六条
列入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如果分管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对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逐项表决;任免和奖惩干部等重要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任免干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为有效。
第十八条
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个人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以会议集体决策内容为对外口径,自觉遵守,认真落实。
第二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录音,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与会人员的不同意见应写入会议记录。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党政联席会的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在纪要中明确具体责任的职能部门。会议决定需发文件或会议纪要的,要由校长、总支书记审阅后签发。
第二十二条
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原则上按议题内容分发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督办落实,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督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执行不彻底的;
2、执行中擅自改变会议决定、事后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3、执行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向党政联席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