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校内帮困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发布者:上海市戏曲学校发布时间:2019-01-07浏览次数:72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校内帮困补助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使我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国家资助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及市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不少于5%比例提取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奖励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补贴、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等。

1、用于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但家庭确有困难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仍然有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

3、勤学守纪成绩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四条  在校在籍注册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条件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或2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制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不能支持学生正常学习的;

7、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公正负责”的工作态度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使每一项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学生身上。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选按照《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校内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第七条  困难补助标准

1不享受免费教育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者补助2000元/·学期,低于1500元者补助1500元/·学期。

2、享受免费教育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者补助1000元/·学期,低于1500元者补助800元/·学期。

3、学生本人因病住院,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1000元。

4、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如家乡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最高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学校通过如下程序确认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家长单位收入证明和家庭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证明;

2、学生所在班级根据该生家庭状况、平时生活水准和日常表现初步认定;

3班主任根据学生所在班级初步认定结果和经济困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学生科;

4、学生科汇总审核后,上报校帮困资助领导小组;

5、校帮困资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科统一制作签收单,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收后,财务科将补助经费核发入获准补助学生的中职卡中。

第九条  经济困难学生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第一学期每年10月底应完成审定工作,第二学期每年3月底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受助学生不能如实提供本人经济状况,为获取资助弄虚作假的;

2、受助学生生活不节俭,平时有抽烟、酗酒和不适当消费行为的;

3、受助学生有违法、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申请所填写的有关情况必须属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学生当经济状况出现好转,超过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停止补助。如隐瞒实情,一经查实,将按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当年留级时停止享受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档案。

第十五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稿自201812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和市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本办法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

2018-11-12